[歐盟]有機畜牧業關注動物福利
歐盟早在1991年(當時叫歐共體)就統一了有機食機農業、有機畜牧業和有機食品加工業三大食品生產領域的標準。2002年3月,歐盟頒布了《有機食品標籤法》,從2010年7月起,要想在食品上貼上「有機」標志,必須通過有機食品認證,以確保消費者買到貨真價實的有機食品。
歐盟有機食品的認證機構可以是政府部門,也可以是由政府授權的民營機構,有機食品生產者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有機認證機構的檢查。
歐盟有機食品標準也相當嚴格,有機畜牧業尤其關注動物福利。例如,動物飼料必須是有機飼料;只要天氣和土地狀況允許,要讓動物隨時可以自由到野外活動,而且活動場地最好是草地;動物傷病要立即治療,以減少動物痛苦,要優先使用天然藥物,只有天然藥物不敏感時,方可使用化學合成藥物或抗生素。
2012年歐盟和美國宣布,歐盟和美國的有機農業和有機食品認證標準一致,從而互相承認認證。
從整個歐洲看,2011年有機農作物面積為1060萬公頃,占歐洲耕地面積的2.2%,有29萬農場主種植有機農作物。世界有機農作物耕地的29%在歐洲,下列7個國家有機農作物耕地面積占本國耕地總面積的比例超過10%:列支敦斯登29.3%,奧地利19.7%,瑞典15.2%,愛沙尼亞14.8%,瑞士11.7%,捷克共和國10.7%,拉脫維亞10.4%。
歐盟在1991年6月制訂了《歐盟有機農業規定》eu2092/91,對有機農業和有機農產品的生產、加工、貿易、檢查、認證以及物品使用等全過程進行了具體規定,共分16條款和6份附件。1991年制定的時候,標準只包括植物生產的內容,1998年完成了動物標準的制定, 2000年8月24日正式生效。歐盟標準適用于其所屬成員國的所有有機食品(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加工、貿易包括進口和出口。也就是說,所有進口到歐盟的有機農產品的生產過程應該符合歐盟的有機食品標準。該法令關于有機食品定義法令涉及范圍,主要為「未經加工的農作物」和「由一種或多種植物材料製成,供人類消費用的產品」,包括牲畜產品,且用專門的標準。
(一)關于有機食品標準的規定
該法令關于有機食品標準規定,主要包括:
1.只有當某一產品100%的配料,農產、非農產和添加劑均符合該法令(包括附錄)要求時,該產品才能在銷售標籤上(產品名稱)注明為有機產品。
如果95%的農產配料為有機的,而剩馀的5%為普通配料,而且尚未經有機生產,并在附錄中列明也可使用有機產品字樣。
2.從1998年1月1日起,表明有機農產配料的最低限度為70%,但并不是說有機配料比重為70%至95%即可使用有機產品標籤,而只允許在成分說明中表明有機農產配料所佔的比重。
3.過渡期產品,一般停止使用化肥后第三個收穫季節為止,只有為單一種農產品配料時,才可標明為有機食品,而且在收穫季節前至少12個月必須符合該法令的要求。
(二)關于從非歐盟成員國進口有機食品的規定
該法令制定了從非歐盟成員國進口有機食品的原則,其中最重要的條款是不管有機產品產自何地,都必須符合歐盟規定的要求。由于各國對有機或生態農業的定義不盡相同,因此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對有機食品制定出一個權威的標準。不過,近年來以歐盟標準性為范本,美國和日本重新修正原有標準,使得歐美日的有機食品標準正在日趨一致。目前有兩種方式可獲得歐盟對出口有機產品的許可:
方式一:根據歐盟法規第11章第1~5款的規定,非歐盟成員國(第三國)可依下列步驟使其產品在歐盟境內按有機產品出售:
1.某一國家或地區的認證代理機構可通過其在布魯塞爾的官方代表向歐盟委員會申請,將該國列入有機產品出口認可國家的歐盟第三國名單;
2.提出申請的國家必須確認該國已建立運行良好的標準系統和監控程序(法規或規定),必須保證其生產、加工標準和系統監控與歐盟法規所要求相吻合;
3.所有最重要、最新和最完整的信息必須列明,如生產商、產品類別、種植面積(位置、范圍)、未經加工和加工產品數量等。當地政府可以協助生產商、加工商和出口商起草上述文件;
4.歐盟委員會審核該申請,并可能要求提供附件資料;
5.歐盟委員會投票表決是否批淮該申請,如同意便在歐盟官方雜志上予以公告;
6.已列入第三國名單國家的出口商出口其產品時,僅需填寫專門表格(specific form)所要求提供的情況;
7.根據歐盟上述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已獲淮進入的第三國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亞、匈牙利、以色列和瑞士。
方式二:對于從未列入第三國名單的其他非歐盟成員國進口有機產品,根據該法規第六章第六款要求需單獨許可,經認證機構核實進口商的情況,獲得許可證后才可以進口。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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